劳动仲裁疑难案件案例,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例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工伤待遇、年休假、竞业限制、女职工权益保护、事业单位违约金争议等劳动人事争议类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202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的12万余案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北京人社将挑选其中的重点案例,与大家分享,敬请关注。
1、劳动仲裁继续履行合同案例法律主观: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1)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事业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争议等。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以外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劳动仲裁结案报告法律主观: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
3、孕妇劳动仲裁成功案例法律主观:孕妇被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提交书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客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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