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有释明的义务吗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马姓仲裁员,老朱公开向你喊话:如果你是临时工,请立即辞职回家抱孩子如果你是正式工,请立即申请停薪留职一年,回炉重新学习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要再祸害普通劳动者了,劳动者维权真不容易。虽然老朱经常在头条说,劳动仲裁很复杂,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省份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径,比如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放弃社保承诺的效力等等,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的纠纷,裁判口径还是基本统一的。

1、劳动仲裁的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仲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审理仲裁案件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决定做出,就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裁决决定履行相应义务。一、劳动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吗?仲裁机构出具的劳动仲裁结论是有法律效力的,仲裁的法律效力即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指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

是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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